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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律师事务所设立提交材料

发布时间: 2022-01-17 14:09:09       作者/来源: 未设置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名称预核准。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省司法厅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提出五至十个备选名称。省司法厅自收到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设立人应当在收到《律师事务所预核准通知书》六个月内提交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材料。
  
    三、设立人应当向设所地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国资所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合伙所和个人所为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三)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每一位申请人或拟设国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简历含以下内容:最后毕业院校、时间、专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时间,工作简历(具体到年月,年度不空缺),律师执业经历及担任合伙人经历;
  
    (五)律师事务所地址及住所证明,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产证明(办公场所应适宜律师执业,具备律师执业办公区、业务洽谈区、档案室、财务室等基本功能);
  
    (六)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定的资产证明;
  
    (七)市司法局出具的设立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八)关于确定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个人所除外);
  
    (九)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章程、协议内容参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章程、协议如粘贴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中,不须再重复提供。
  
    2、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3、提交材料应当与设所申请有关。
  
    4、上报材料除原件外,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加封面和目录,一式四份。封面用“河南**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字样,1号黑体字,目录用三号宋体字。
  
    5、章程、协议的排版格式:标题小2号字、宋体;小标题 3号、黑体;正文3号、仿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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