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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1-15 11:29:05       作者/来源: 未设置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市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均应参加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1)取得执业证未满三个月的(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2)2015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律师;(3)2015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二、组织实施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及考核等次

    (一)考核内容

   1、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内容为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至十条规定的内容。

   2、律师考核内容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

   (二)考核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暂缓考核

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3、未达到律师协会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律师协会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查、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市局组织考核评定、报省厅备案公告的流程进行。

1、律师事务所自查。律师事务所应对本所2015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于4月18日前向主管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

(2)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外省市或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原则上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内公示并接受律师监督。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律师事务所不需提交);

(5)纳税凭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6)2015年度年度内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7)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8)基金提留使用情况。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证明材料;

(9)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投保人员名单、数额凭证等);

(10)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情况;

(11)律师事务所开展风险代理服务及收费情况;

(12)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经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确认的2015年度本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统计表);

(13)县区律师事务所需提交主管司法局出具的能够按照要求参加司法局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的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要求装订成册,其中《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登记表》和《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汇总表》应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全部所需表格见市律协网站的下载中心)

2、县(市、区)司法局初审。县(市、区)司法局对所辖律师事务所组织检查考核,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发现不齐全或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作出说明,必要时可进行调查核实。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后符合考核标准的,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4月25日前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

    3、市司法局组织考核评定。市司法局于5月上旬分组对市直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考核并对考核对象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市直律师事务所2015年度考核等次。对于县(市、区)律师事务所,市局将在县(市、区)司法局检查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具体检查考核情况另行通知,标准参照《平顶山市律师事务所量化考核表》)。

4、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评定后,市局将考核结果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5、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同时报省厅备案公告。

(二)律师年度考核程序

1、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

(3)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5)律师学历、学位、职称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6)完成律师协会培训的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2、律师事务所召开全体律师会议,听取律师总结汇报,组织民主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和本人年度执业表现,提出考核意见,并送本人阅签。

3、律师事务所在经过本人阅签的《律师考核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将《律师考核汇总表》、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一同上报市律师协会(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纸格式,其中《律师考核登记表》;《律师考核汇总表》应同时上报电子文档,所需表格见市律协网站的下载中心)。

4、市律师协会依据《规则》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市律师协会结合参与考核律师完成继续教育集中学习和网络学习任务、奖惩和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后,在平顶山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后,发现问题或律师提出考核异议需要复核和重新考核的,按《规则》规定办理。

5、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报市局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的律师,市司法局在其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6、对于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回其律师执业证,逐级上缴至省司法厅注销。拒不上缴的,市司法局将其基本信息汇总后上报,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五、时间安排

各律师事务所在4月18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向主管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报送相关考核材料;各县(市、区)司法局在4月25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将本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相关材料上报市司法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年度考核工作对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效果。

(二)坚持标准,严明纪律。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办法》、《规则》和《平顶山市律师事务所量化考核表》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考评意见。凡被投诉查证属实的、受到惩戒的律师或者网络继续教育未到达规定学时的律师,一律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局收回并上报省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市局和市律协如发现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评定等次明显失当的,将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认真考核,分类处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同时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由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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